一個「全控社會」?

名詞介紹

在社會學中有個名詞詞叫做「全控機構(total institution)」,指的是包括軍隊、監獄、精神病收容所、戒毒中心、住宿學校在內的,將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做了相當程度限制的機構。通常這種機構會刻意與外界隔絕,並嚴密控制個人生活,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機構不是全控機構,但有全控機構的某些作為。這裡我們很容易聯想到的就是極權國家。如喬治.歐威爾(George Orwell)的小說《1984》中描述的世界,其實就是個寫實的全控機構,只是這個機構比起上面提到的軍隊、監獄更大了點,那個國家甚至那個社會本身就是一間「全控機構」。

全控機構的要素可以分成主要的兩項:(一)監視能力(二)限制能力。其中監視能力的部份如同軍隊、住宿學校等,常常都有科層制的監督機制,班長、排長、連長、寢室室長、宿舍舍監等等。而像監獄、精神病收容所,甚至更佈滿攝影機、監聽器等監視設備,除了防止成員逃離機構外,也會作為思想、言論或成員結黨時的控制。限制能力很好理解,監獄有厚牆的牢房、各機構設有守衛,而這些守衛防止機構內的人往外逃更甚於防止外部侵入,除此之外,機構會訂定一些處罰條款,用懲罰的方式使得內部成員沒有勇氣違背機構,不光是限制人身自由,如監獄可能限制政治犯發表言論、醫院限制病患飲食內容、學校限制學生思想等等。以上兩項要素,如果只有第一項的話大概只是便利商店的等級,具有監視攝影機,但只限於預防顧客偷竊;如果只有第二項的話就像交通規則,限制了某些行為,但監視的部份則很有限。

延伸思考

印象中我們所處的社會與小說《1984》的社會的差異似乎是截然不同的世界,但先忘了那些差異,就像陰謀論觀點那樣試著想像或妄想一下,會不會現有的社會(2008年末的台灣社會)其實就是個沒被意識到的全控社會呢?

回顧前面提出的全控機構兩項要素,其實或許都已經相當程度的被植入整個社會。不管那裡發生案件,總是能調出攝影機畫面供人指認的檢調機構、遍及各村里的派出所、鄰里長的普及,乃至軍用衛星監控系統;無微不至的法律規定、十分鐘內必定趕得到現場的警察機制、能夠合法給予各種限制的司法機構,以及一套警方和法官都有很大裁量空間(由執行者自由心證判定)的法律(如《集會遊行法》、《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只要完全掌握警政和司法的權力,或許我們當中的每一個人隨時都可能入獄。

雖然好像還沒什麼實感,但其實這些案例不算少,如新聞中常聽到一些調閱私人通話記錄的輿論、每一次都找的到攝影機畫面的搶案、差點被全面推行的全民指紋建檔、證據不足的死囚蘇建和案,又好比台灣的冤獄賠償是以國家賠償的特例處理方式進行,法理上並不承認法官有任何誤判責任,而事實上立國至今也沒有任何一位法官有因為判錯被降級、免職或任何逞處,這意味著不管法官判決如何我們都無法對下達該判決者有什麼相應的補償。在監視和控制上,國家具有其正當性地位,而社會就是被控制的對象。在法律裡,執法及審判的裁量空間都很大,如果某個特定人物成為攻擊目標,即使他只是以一般大眾的方式生活,警政及司法也可以找到各種「合理的」方式讓人入獄或開罰,比如說近年的成大的mp3事件多p判無罪討論同性戀的選擇性執法古金水漂白水案以及以下引用的最近新聞等等。

台灣的司法改革以及人權促進團體向來少受注目,但在這個已經做好監視和限制能力基礎的社會中,也許比舊時代的極權國家更容易成為一個不被察覺的全控社會。說不定聽來遙遠的人權侵害或自由箝制,我們就是它下一個受害者。

新聞分享

2008/11/19 苦勞報導
攝影記者拒作警方「抓耙仔」
孫窮理 苦勞網特約記者


在「圍城」事件之後,傳出警政單位向各媒體主管,要求所屬攝影記者,將事件中拍攝所得的衝突畫面,由記者自行「篩選」、「裁切」之後,將「特定目標」的影像給予警方。11月18日上午,十幾位各媒體的攝影記者,與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及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卓越新聞獎基金會、傳播學生鬥陣…等媒體改造團體,前往警政署,要求署長王卓均出面說明並道歉;不過,在等候半個小時之後,警政署方面並沒有人出面接受抗議,各團體於是將道具紙牌、特別製作的「抓耙仔」等抗議道具留在警政署大門口,「送給王卓均署長」之後,結束抗議行動。
事實上,在11月6號「圍城」之後三、四天,網路上就已經流傳某平面媒體攝影記者收到攝影組主管的email,指出「如果同仁有拍到類似畫面,可清楚看見歹徒面相的,請將畫面裁切一下,僅留下警方需要的部份後傳檔給我」的消息。日前,在三立電視台的「大話新聞」,主持人鄭弘儀在節目中指出三立的主管也有收到類似的要求。於是引發警方利用攝影記者作「抓耙仔」、以及國家機器的「白色恐怖」滲入媒體的疑慮,同時,也讓人擔心記者在未來類似群眾運動的場合採訪的人身安全問題。
警方利用攝影記者拍攝的未見報畫面蒐證,並不是一件新鮮事,不過,這一次傳出透過媒體的主管對記者提出要求,據參與抗議的攝影記者回憶,似乎並沒有這樣的先例,這樣做,與個別警方人員利用個人關係,向記者要求資料的差異,在於這是透過媒體組織的權力關係在進行蒐證的工作,將使「媒體」與「國家機器」的關係更加讓人難易分辨,同時,這也將成為近日輿論對「警察國家」批判的有力例證。
19日,國際記者協會(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IFJ)也針對此事發表新聞稿,除批判台灣警方干預新聞自主外,也呼籲「新聞工作者的職責是報導真實事件,並且應對消息來源加以保護,也不應屈服於壓力而成為協助政府蒐證的工具」。
即使是警方透過個人關係,向記者取得證據的行為,曾經擔任中國時報、路透社攝影記者,紀錄片「舞影者」導演鍾宜杰表示,如果記者提供他們拍攝到的影像給警方,對於受過新聞專業訓練的人來說,「也是不道德的」。以記者的工作性質,特別是在與警方有密切「共生」關係的社會線記者,個別地與警方進行這種交換的現象,實在很難杜絕,雖然這一次是因為警方希望透過媒體主管取得資料,引發了更大的爭議,才釀成行動,但是將這樣的事情批露出來,攝影記者是不是擔心未來在群眾場合的人身安全問題將更有疑慮?
「就是要透過這種方式」,鍾宜杰說,不能因為擔心會發生群眾對記者不信任的問題,就對這種事情隱忍不說,記協會長莊豐嘉也認為,必須要有一種聲音,讓社會大眾了解,記者是不贊成這樣的事情的,當記者站出來反對警方的行為、把這樣的事情講出來,大家才不會對記者有所排斥。
這也表示,18日,對這些向來不習慣「抗議」的攝影記者來說,已經不只是一個對國家暴力的控訴,而且也是自己在工作的專業與自主性上的一個重要宣告,用集體的行動在社會大眾面前,向警察和自己的主管,說了一聲「不!」。聲音不是很大,但,意義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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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個事件之後,11月19日,聯合報以報導方式,刊登警方徵求指認「嫌疑人」的訊息,並透過其網站「聯合新聞網」刊登警方的「諧和專案辨識專刊」,該媒體以社會公器為國家機器工具的立場明確,在這種條件下,如果發生警方透過媒體主管要求攝影記者提供照片的情形,從機構的角度,勢難維持其「專業自主」,如何捍衛新聞工作者的尊嚴,實在只有記者集體集體的自覺:

此新聞轉載自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node/3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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