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全控社會」?
名詞介紹
在社會學中有個名詞詞叫做「全控機構(total institution)」,指的是包括軍隊、監獄、精神病收容所、戒毒中心、住宿學校在內的,將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做了相當程度限制的機構。通常這種機構會刻意與外界隔絕,並嚴密控制個人生活,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機構不是全控機構,但有全控機構的某些作為。這裡我們很容易聯想到的就是極權國家。如喬治.歐威爾(George Orwell)的小說《1984》中描述的世界,其實就是個寫實的全控機構,只是這個機構比起上面提到的軍隊、監獄更大了點,那個國家甚至那個社會本身就是一間「全控機構」。
全控機構的要素可以分成主要的兩項:(一)監視能力(二)限制能力。其中監視能力的部份如同軍隊、住宿學校等,常常都有科層制的監督機制,班長、排長、連長、寢室室長、宿舍舍監等等。而像監獄、精神病收容所,甚至更佈滿攝影機、監聽器等監視設備,除了防止成員逃離機構外,也會作為思想、言論或成員結黨時的控制。限制能力很好理解,監獄有厚牆的牢房、各機構設有守衛,而這些守衛防止機構內的人往外逃更甚於防止外部侵入,除此之外,機構會訂定一些處罰條款,用懲罰的方式使得內部成員沒有勇氣違背機構,不光是限制人身自由,如監獄可能限制政治犯發表言論、醫院限制病患飲食內容、學校限制學生思想等等。以上兩項要素,如果只有第一項的話大概只是便利商店的等級,具有監視攝影機,但只限於預防顧客偷竊;如果只有第二項的話就像交通規則,限制了某些行為,但監視的部份則很有限。
延伸思考
印象中我們所處的社會與小說《1984》的社會的差異似乎是截然不同的世界,但先忘了那些差異,就像陰謀論觀點那樣試著想像或妄想一下,會不會現有的社會(2008年末的台灣社會)其實就是個沒被意識到的全控社會呢?
回顧前面提出的全控機構兩項要素,其實或許都已經相當程度的被植入整個社會。不管那裡發生案件,總是能調出攝影機畫面供人指認的檢調機構、遍及各村里的派出所、鄰里長的普及,乃至軍用衛星監控系統;無微不至的法律規定、十分鐘內必定趕得到現場的警察機制、能夠合法給予各種限制的司法機構,以及一套警方和法官都有很大裁量空間(由執行者自由心證判定)的法律(如《集會遊行法》、《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只要完全掌握警政和司法的權力,或許我們當中的每一個人隨時都可能入獄。
雖然好像還沒什麼實感,但其實這些案例不算少,如新聞中常聽到一些調閱私人通話記錄的輿論、每一次都找的到攝影機畫面的搶案、差點被全面推行的全民指紋建檔、證據不足的死囚蘇建和案,又好比台灣的冤獄賠償是以國家賠償的特例處理方式進行,法理上並不承認法官有任何誤判責任,而事實上立國至今也沒有任何一位法官有因為判錯被降級、免職或任何逞處,這意味著不管法官判決如何我們都無法對下達該判決者有什麼相應的補償。在監視和控制上,國家具有其正當性地位,而社會就是被控制的對象。在法律裡,執法及審判的裁量空間都很大,如果某個特定人物成為攻擊目標,即使他只是以一般大眾的方式生活,警政及司法也可以找到各種「合理的」方式讓人入獄或開罰,比如說近年的成大的mp3事件、多p判無罪討論、 同性戀的選擇性執法、古金水漂白水案以及以下引用的最近新聞等等。
台灣的司法改革以及人權促進團體向來少受注目,但在這個已經做好監視和限制能力基礎的社會中,也許比舊時代的極權國家更容易成為一個不被察覺的全控社會。說不定聽來遙遠的人權侵害或自由箝制,我們就是它下一個受害者。
新聞分享
2008/11/19 苦勞報導 |
此新聞轉載自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node/30298)